文 / 王曉燕  專家 / 杜亞松 兒童心理學教授

常常聽到家長有這樣的抱怨:「我的孩子很活潑也很聰明,就是脾氣太倔強了,真拿他沒辦法。」相信為數不少的父母都有同感。

其實倔強的孩子往往有他獨立的見解和個人的意志,你若是以強硬的態度去對待孩子,他就會「頂撞」你但是如果你任由他去,則

更容易助長他的倔強。因此教育倔強的孩子不僅要多動腦筋,還要多從孩子的角度去思考問題才是。

講道理

父母立場:孩子往往只知道他「想做什麼」和「不想做什麼」,而無法明白「為什麼要這麼做」和「為什麼不應該這樣做」的道理

。因此隨著孩子智力的發展逐漸有了自主意識,家長應該提出正當及充分的理由告訴孩子,什麼事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,有了判斷

是非的標準孩子便能自己處理事情。

孩子立場:很多父母往往剝奪了孩子知的權利,只會無來由地命令孩子:「我叫你這樣做,你就這樣做。」一味強迫孩子無條件地

服從自己,只會讓孩子覺得莫名奇妙,結果反而更加固執己見。例如一個一歲的孩子雖然走不穩,但是他可能推開你的手堅持要自

己走路;此時就不算是倔強你應該支持他即使摔倒也沒關係。

態度必須明確

父母立場:想要孩子接受意見你的態度必須要明確堅決,如此孩子就會知道,無論自己再怎麼任性吵鬧也不會被接受。千萬不能說

「求求你,聽媽媽的話吧!」這類的話,這樣只會突顯父母的無能;若父母採取軟弱的態度向子女哀求,只會讓孩子更任性。

孩子立場:不過有時候家長也應避免高姿態,把自己的意見當聖旨,要求孩子無條件地接受,而忽視了孩子的情感和需求。有一些

超出家長允許範圍的事,可能只是孩子的好奇心作祟;例如一個兩歲的孩子看見外頭下小雨了,可能會想到雨中去玩耍然而卻得不

到家長的允許。其實孩子的原始動機只是好奇而已,這時你不該硬性阻止而應有條件地軟性限制,陪孩子出去看看雨、聽聽雨的聲

音等。

訂定紀律

父母立場:給孩子訂立一些明確的行為準則,例如晚上幾點鐘一到,必須關掉電視上床睡覺,以及不許吃零食等規定。同時你應該

讓孩子明白,你對他的一些規定是出自於愛心和關心。

孩子立場:家長應該明白孩子不斷地在長大及成熟,過分的教條主義可能會限制孩子想像和發展的空間。例如一個三歲的孩子,家

長可能會硬性規定他學鋼琴或小提琴,但是孩子可能偏偏喜歡畫畫或劍道;這時你應該讓孩子根據自己的興趣來選擇,而不是強求

他學什麼或做什麼。只要你認為孩子有道理,就應該及時更改紀律。

管教要有原則

父母立場:要使教育發揮作用,就得確立一個管教的原則,而且要幫助孩子遵守。當孩子違反了規定,你不能有時責備有時原諒,否

則久了以後,規定就會變得沒有意義。

孩子立場:父母經常是很隨性的,依據自己的標準來制定原則,而且說制定就制定說執行就執行,但是對於一些規律性很差的孩子,

卻不容易做到。例如一個四歲的孩子,他之前已經養成了睡前吃點心的習慣,無法馬上改掉,這時候家長應該讓孩子有一個緩衝期,

慢慢地改正習慣,因為習慣的改變不是一蹴可幾的。

採取強制手段

父母立場:有時候矯正孩子的任性行為必須要採取強制手段。有位兒童心理學家主張,糾正孩子偏食的方法是──在正餐的時間內,

給孩子吃足夠分量的食物,如果孩子不吃就收回,到下頓飯之前即使孩子哭叫吵鬧,也不要給他吃任何東西如此不到三天,孩子就會

接受父母所給的食物不再偏食。類似這種情形不遷就孩子的任性便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。

孩子立場:父母有時會很難拿捏尺度高興時放孩子一馬,不高興了又把孩子逼得要死,這樣對孩子是很不公平的。例如一個五歲的孩

子,也許他看卡通片看得正高興,當你叫他吃晚飯時他便聽而不聞;這時候最好的辦法不是堅持他立刻吃飯,而是讓他在規定看電視

的時間後再吃飯,這樣孩子就可能接受習慣也養成了。

給予適當懲罰

父母立場:當孩子故意搗亂而不聽勸,有時也可以採取適當的處罰,但是要小心千萬不要傷害孩子的自尊心。如果完全不採取懲罰可

能會助長孩子的任性,讓他以為父母在鼓勵他而重複犯下同樣的錯誤。

孩子立場:父母對於孩子的懲罰要適度,既不能傷害他們的人格,更不能損害他們的身體,以免發生意外。另外父母也應注意以理服

人,以免孩子表面接受心裡面卻不服。例如對於一個六歲的孩子,如果他不高興而故意打翻了果汁,除了要他自己收拾殘局外,你還

可以取消當天他看卡通的時間,而不是對他大聲斥責借題發揮,發洩自己的不快情緒。同時必須注意有懲罰就應該有獎勵。

其實大多數的父母還是受到傳統思想影響,過分要求孩子聽話順從,認為聽話的孩子就好,不聽話的就是倔就是不好。其實父母應該

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問題,現代社會需要的是有個性、富挑戰的新人,而不是唯唯諾諾的乖寶寶,父母在教育孩子的同時,應該有意識

地保留孩子的個性。此外人際關係是互動的,教育孩子不能只站在父母的角度來看問題,也不應完全從孩子的角度出發,而是要盡可

能地尊重孩子,也要盡可能地對其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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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侑小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